驾车未系安全带,一名交警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,车主也当场签收了处罚决定书。事后,因质疑交警单独执法的合法性,车主又将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。
2008年6月24日晚,彭某驾小车行至蔡锷中路五一岗亭南边时,被交警易某拦住,告知其未系安全带,对其作出了罚款50元、扣2分的处罚,并当场开具了处罚决定书。彭某当时未提出书面异议,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。7月30日,彭某以程序不合法为由,将芙蓉交警大队告上法庭。彭某认为,交警单独执法不符合法律规定,公正性大打折扣,请求法院撤销交警作出的处罚决定。前日,芙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公安部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第8、9条规定,采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和制发违法处理决定书,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。
(编辑:付帅帅)